点题整治|整治办事过程中要求社区出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

2023-09-07 09:14:11 来源: 南平市民政局 作者:

整治办事过程中要求社区出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点题整治通告

一、整治目标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持续不懈的整治,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二、整治重点

(一)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在办事过程中,违规要求社区出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

(二)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流程、台账等不规范问题。

三、整治原则

(一)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南社建〔2020〕2号)规定的11项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社区要本着高效、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理念,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的证明限时办结。

(二)能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zwfw.fujian.gov.cn)或闽政通APP-办事-个人办事(法人办事、办事跟踪)中能查证的事项,一般不予出具。

(三)已列入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建〔2020〕99号)、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南社建〔2020〕2号)等文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事项,不予出具。社区要做好解释说明和指引工作。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省未统一规范,但涉及社区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社区可本着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五)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社区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8月31日前)。

各县(市、区)要组织社区建立出具证明工作台账,并对2023年1月1日至7月31日社区出具的证明进行统计,按单位归类,准确掌握各单位要求社区出具证明情况。

(二)分析研判(9月30日前)。

对照《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南社建〔2020〕2号)精神,按“可由、不应由、文件外(不在国家、省、市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文件规定范围的事项)”分析研判,确定证明属性,为精准整治打好工作基础。

(三)精准整治(10月31日前)。

对判定为“不应由、文件外”类型的证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问题清单、协调清单、办结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四)总结评估(11月30日前)。

各县(市、区)要按方案要求,全面评估点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客观评价取得的成效,总结提炼好的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应对的策略,推动整治工作持续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规范管理(12月31日前)。

各街道(乡镇)要做好整治成果巩固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南社建〔2020〕2号)和本次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对社区出具证明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说明:

明确可出具证明的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依法出具有关证明,但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

(三)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出具。

明确不应出具证明的事项

根据国家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以下情况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附件:

1、社区证明表单(样本)(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2、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3、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责任编辑:杨希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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