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促善治 保障绿色高质量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24-12-01 07:20:45 来源: 闽北日报 作者:记者 林奥 通讯员 陈再德

闽北日报讯(记者 林奥 通讯员 陈再德)《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1月28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要求,在主要制度安排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注重与我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衔接。”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决定》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近年来南平立法过程中探索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突出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主体成员地位,拓宽了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规定了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立法前评估、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

《决定》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予以补充完善,旗帜鲜明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地方立法权限,将南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限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拓展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优化地方立法程序,明确法规起草单位,健全常委会审议和表决法规案机制,修改完善法规案暂不付表决和终止审议程序;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总结立法实践经验,增加区域协同立法和“小切口”立法相关规定,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在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决定》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活动和原则,有利于促进我市人大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绿色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黄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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