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5-01-24 07:10:16 来源: 闽北日报 作者:记者 陈颖 通讯员 陈川

闽北日报讯(记者 陈颖 通讯员 陈川)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部署,更好地推进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我市出台《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导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营造浓厚的招商氛围,持续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成效。

《办法》适用的激励对象为在引进南平市域以外来南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单一自然人(含在外优秀人士)、法人(含中介机构)、非法人组织(含驻外招商联络处)等引资方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各产业链专班,环带重点片区指挥部,重点城市驻外招商联络处等招商体系单位。

《办法》从强化招商体系成效、供地类项目招引、轻资产类项目招引、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招商中介合作、招商队伍培育等六个方面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嘉奖。

在强化招商体系成效方面,充分发挥市招商办牵头,招商体系单位及驻外招商联络处的“一办四块”招商体系作用,通过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拓展招商渠道,提升招商成效。各板块在全市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对排名前三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

在强化供地类项目招引方面,引进的供地类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引资方30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的,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带动能力,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

在强化轻资产类项目招引方面,引进的轻资产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30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及以上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带动能力,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

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方面,各地围绕主导产业与全国各地高校(或省级科技研究所)成立产业研究院或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各类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研发平台,南平市本级择优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奖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此基础上给予追加奖励,追加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鼓励在外专家、优秀人士携科技成果回南投资,对成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在外专家、优秀人士30万元奖励。

在强化招商中介合作激励方面,由市本级财政出资100万元,用于南平市招商服务中心开展委托招商工作前期经费(含宣传推广、招商项目挖掘及筛选、项目推荐等),精准助力招商项目落地。各地要组建国有招商公司开展专业化、多元化招商,积极与知名咨询公司、头部投资基金等中介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合作招商、委托招商等,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在强化招商队伍培育方面,鼓励招商体系各板块围绕各自产业招商领域举办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提升招商干部对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企业投资动态及需求的分析研判能力,持续增强招商干部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坚持一线培养、识别、选拔任用干部,对在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年终考评和各类评先评优方面给予优先。

[责任编辑:黄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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