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协〔2016〕41号
关于推荐申报第七批
南平市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县(市、区)科协:
为进一步推动南平市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发挥南平市各类科普教育基地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作用,经研究,南平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决定开展推荐申报南平市第七批“南平市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参照《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具备条件的基地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2016年11月10日前。
三、申报程序:各县(市、区)推荐的科普教育基地须经各县(市、区)宣传部、科协共同审核推荐;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申报的科普教育基地须经主管单位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填写《南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2份),由县(市、区)科协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南平市科协科普部。
联系地址:南平市人民路89号 市科协科普部
联系电话:8069382 联系人:叶盈杉
电子邮箱:npskxpjb@163.com
附件:
1.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南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 南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1
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向广大公众进行有效的科普教育,切实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和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联合认定命名。省科协和省委宣传部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
(五)高新技术企业;
(六)工业、农业科技园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教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或省直推荐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能充分履行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职责和任务;
(三)重视科普工作,设有专门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年终总结;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场馆或科普展示厅、科普画廊(栏)、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演示设备等;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七)能积极对外开放,有接待一定规模观众的能力。在基地显著位置设专栏,公示基地的开放制度。其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内容;
(八)愿意接受省科协和省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六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经所在设区市科协、宣传部联合推荐或相关省直单位推荐。
(二)提交《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三)申报受理单位:省科协。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八条 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和评审。
第九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核,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经考评初定的科普教育基地,需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协、省委宣传部联合发文确认并颁发“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海洋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自然保护区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
第十二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坚持公益性原则,积极策划、组织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每年的“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活动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应认真对科普工作进行总结和研究,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十七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组织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市科协、市委宣传部和省直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指导、管理和宣传,对科普教育基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接受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的工作指导,每年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应建立文字、图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省科协、省委宣传部应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并根据工作考核的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和表彰奖励,对符合省科普教育基地标准的,将向社会重新公布确认;对不符合省科普教育基地标准的,要求限期改正达标,逾期仍未达标的取消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工作进行业绩考核,对基地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定期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科协、省委宣传部要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从事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期限内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履行省科普教育基地职责和任务的;
(五)不接受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六)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省委宣传部。
附件2
南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