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印发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1-04 16:24 来源: 大武夷新闻网  作者:

    各市、县(区)老区办(有关老区机构):

    现将《福建省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和《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06]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老区扶贫建设工作实际,现就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资金使用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是国家财政为改善老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老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老区人民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用于老区的部份。鉴于我省老区乡村面广量大,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又相对较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现有的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主要属于补助性质。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用途包括:

    (一)补助老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修建乡村道路、人畜饮水、水利设施等项目;

    (二)补助老区农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等;

    (三)补助老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四)补助老区农村发展社会事业;

    (五)涉及老区事务的其他特定用途。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与以上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不是老区乡村不得安排老区扶贫建设资金。

    二、资金分配原则

    我省老区扶贫建设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扶持老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我省重点老区乡村给予优先和倾斜,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老区人口分布等情况进行分配。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落实好配套资金。80年代初一部分资金已由各地市统筹安排,成为各地市的基数,称为“指标资金”;余下部分作为省级管理资金,称为“扶建资金”。“指标资金”和“扶建资金”分配时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逐步克服过于分散现象。

    各市、县(区)老区部门申请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申报前应在项目实施的地点或项目的受益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政(村)务公开栏(墙)等进行公告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或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资金来源、数量、用途、安排情况,效益目标等。公告或公示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申报程序联文上报。省老区办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项目时,将在《福建革命老区网站》上公布。上年度已经安排过补助项目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老区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内容。省老区办将以此作为当年或下年度调整指标资金分配和安排专项扶建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三、资金管理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县(市、区)老区和财政部门收到省、市财政补助的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支拨到位,不得拖延和截留。

    四、资金监督与检查

    各级老区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省老区办每年将组织人员对中央和省级老区扶贫建设资金进行抽查。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老区扶贫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减少直至停止该县(市、区)下年度的老区扶贫建设资金补助。

    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

(责任编辑:姚心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