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延平: “黑砂船”终于“翻”了

2020-08-24 15:52:22 来源: 延平区检察院 作者:

一艘采砂船,多次跨区域往返延平区与古田县,非法采砂近2万立方米,涉案价值达人民币125万余元,严重破坏河流生态环境……

延平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近日,经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起历时两年的全区首起非法采砂案以云庭审的方式终获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等9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4年不等的刑期。

联合执法 

查获违法采砂船只

2018年5月,为保护闽江流域生态环境,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在南平市延平区委区政府的组织下,延平区检察院派驻区河长办检察联络室联合公安、水利、交通等单位组成80余人的联合执法组,对闽江河段采砂船只进行突击检查。

当联合执法组来到太平镇检查时,一艘船号为“鑫顺668号”的采砂船进入检查人员视线。经多次询问,船只员工无法提供合法航运及采砂作业证照。在大量走访核查下,执法组发现该船只系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所有,且未办理延平区境内河道通行证和采砂许可证。

延平区检察院联合水利、公安部门巡河取证

跟踪调查

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根据查获的线索,延平区检察院认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故根据《福建省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第3款之规定,发函要求区水利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对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涉嫌非法采砂的行为展开调查,延平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引导调查取证,并对上述三人依法予以逮捕。

经审查,2016年5月开始,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以每月人民币7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高额固定工资雇佣董某某、冯某某、潘某某、卞某某等人驾驶、操作“鑫顺668号”吸砂船进入闽江流域古田县黄田镇水域、水口镇水域、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水域、太平镇水域等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并由吴某某等人驾驶船只帮助运输及销售开采的河砂。

据统计,林某某等人在闽江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集镇附近水域共计非法采砂19328.77立方米,涉案价值达人民币125万余元;吴某某等人为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10余万至几万元不等。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解情况

重拳严惩

犯罪行为绝不放过

为了将该团伙一网打尽,有力震慑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延平区检察院细致审查案情,完善证据搜集,确保涉嫌犯罪的一个不放过。

针对本案中董某某、潘某某、卞某某、冯某某以及吴某某等人在明知“鑫顺668号”采砂船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下,仍受雇佣在该船上从事驾驶、采砂、维修、运输等相关工作,并获取高额固定报酬的犯罪行为,延平区检察院审查后,引导公安机关对前4人予以逮捕,对吴某某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补充侦查,追诉犯罪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延平区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力展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客观归罪、不人为拔高的办案原则。

“本案是延平区首例非法采砂案件,取证方向、认定标准均没有先例,且涉及当地人员利益、案情错综复杂。但越是困难重重,我们越要迎难而上,全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推动检察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承办该案的延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李德恺说道。

延平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实地引导证据搜集。

[责任编辑:陈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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