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法保障申请人权益

2023-09-08 11:23:26 来源: 闽北日报 作者:张慧 毛连英

闽北日报讯(张慧 毛连英)近日,邵武市法院通过追加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拖欠民营企业货款案件,执行到位47万元。

2019年,无锡某有限公司与帝盛公司签订关于不锈钢板的买卖合同,无锡某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发来的不锈钢板经检验货不对版,帝盛公司将货物退回,并要求退回货款、解除买卖合同及赔偿相应损失,双方产生纠纷。经多番追讨未果,帝盛公司将其诉至邵武市法院。

2020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由无锡某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等共计38万元,如未按约足额付款,另还需支付原告违约金、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共计8.7万余元。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无锡某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帝盛公司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无锡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因涉及邵武市的民营企业发展,法院高度重视,执行法官在调取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时,查明姜某某是无锡某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帝盛公司释明该规定后,该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姜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依法追加姜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迅速对姜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最终,姜某某慑于法律权威,主动找帝盛公司协商解决,达成执行和解,由姜某某支付47万元给帝盛公司。姜某某如期履行了约定,案结事了。

该案的顺利执结,是邵武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当事人情况进行剖析,主动寻找解决案件的突破口,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姚心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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