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基层治理工作提供标准化指导丨南平市委网信办出台《涉营商网络环境有害信息整治工作指引》

2025-03-06 14:30:00 来源: 网信南平 作者:

南平市委网信办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化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聚焦涉企侵权、虚假信息、网络暴力等15类涉营商网络环境有害信息,围绕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涉嫌违反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防治措施等方面制定《涉营商网络环境有害信息整治工作指引》,就我市网信系统开展专项行动的治理范围、法律适用、处置建议等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为全市网信系统在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打通治理“最后一公里”,通过标准化的指导,提供具体判定和处置标准,确保涉营商网络环境有害信息整治的规范性和长效性。

注意!这些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将被严查!

第一类: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品牌等开设网站、注册账号、上架 APP和小程序。

1.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企业相同的名称或非常接近的变体。

2.复制品牌标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logo或其他品牌元素。

3.创建虚假官方账号:通过伪造的企业名称和品牌标识在社交媒体或其他网络平台上创建账号,误导公众认为是官方账号。

4.非法镜像网站:模仿正规企业的官方网站设计,并试图误导用户认为其为真实官网。

5.冒用企业信息:利用盗取的企业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特征来伪装成合法实体。

第二类:采用“贴标签”“带节奏”“放大镜”等方式恶意散布所谓“民营企业卖国论”“民营企业离场论”“国进民退”等论调,渲染丑化、煽动抵触国有经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1.贴标签:通过给特定的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打上负面标签(如“卖国贼”、“逃税者”),以达到抹黑和丑化的目的。例如,将个别企业的经营困境归结为整个民营经济的问题,进而暗示民营经济整体衰退。

2.带节奏: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有组织地传播特定观点或信息,制造舆论热点,引导公众情绪向某一方向发展。这种做法通常包括发布一系列看似独立但实际上相互关联的内容,逐步构建并强化某种偏见或误解。

3.放大镜效应:对某些事件进行夸张报道或片面解读,故意忽略事实全貌,突出那些能够引发公众情绪反应的部分,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社会对立。比如,过度关注某家民营企业面临的挑战而忽视其成功案例,从而误导公众认为整个行业都在衰退。

第三类: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虚构企业家私生活话题,炒作企业家个人隐私,泄露企业家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1.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使用或公开企业的未公开财务信息、客户名单、产品设计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2.虚构企业家私生活话题:制造虚假故事,如婚姻状况、家庭矛盾等,以吸引公众关注。

3.炒作企业家个人隐私:通过夸大事实或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来损害企业家的声誉。

4.泄露个人信息:涉及企业家的生物识别数据(如指纹)、医疗健康记录、金融账户详情、行踪轨迹、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的非法披露。

第四类:在网络行为中假借企业、企业家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规使用企业家姓名、肖像。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1.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未经授权使用企业或企业家的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商业行为。

3.冒充企业家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声誉。

4.违规使用企业家姓名和肖像:

5.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企业家的名字或肖像。

6.恶意篡改企业家的照片或视频,用于不正当目的。

第五类:在网络行为中采用标题党歪曲新闻原意、断章取义企业家过往言论和片面解读企业财务报表等方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1.标题党歪曲新闻原意:使用夸张、误导性的标题吸引点击量,但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利用耸人听闻的词汇或断章取义的方式,使读者对新闻事实产生误解。

2.断章取义企业家过往言论:从企业家的历史发言中选取部分片段,脱离上下文背景进行传播,以达到抹黑或攻击的目的。故意忽略企业家的整体观点和立场,片面强调某些敏感话题。

3.片面解读企业财务报表:在没有全面分析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情况下,仅挑选某些数据进行负面解读,误导公众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理解。忽略行业标准和市场环境变化,单方面指责企业管理不善或财务危机。

第六类: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的联想词、相关搜索和热门推荐。

1.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联想词:在搜索引擎或社交媒体平台上,当用户输入某个企业或企业家的名字时,系统自动推荐与之相关的词汇,这些词汇可能包含不实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2.相关搜索误导:在搜索结果页面下方提供的“相关搜索”选项中,出现带有偏见、错误或者未经证实的信息,引导用户点击进入含有虚假内容的网页。

3.热门推荐操纵:在平台的热门话题、新闻推荐或趋势榜单中,故意推广涉及企业的负面、不实信息,企图影响公众舆论,损害企业形象。

第七类:打着“网络兼职”“招聘写手”“市场营销”“负面舆论公关”“有偿删帖”等名义招募网络黑公关、从事黑灰产。

1.打着“网络兼职”名义招募网络黑公关:通过招聘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从事非法活动,如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评论等。

2.打着“招聘写手”名义进行不正当宣传:招募写手撰写虚假新闻稿或负面报道,以攻击竞争对手或影响公众舆论。

3.打着“市场营销”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使用虚假营销手段,如制造虚假好评、刷单炒信、操控搜索排名等,误导消费者。

4.打着“负面舆论公关”名义进行抹黑:提供所谓的“危机公关”服务,实际上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负面信息来损害企业或个人的声誉。

5.打着“有偿删帖”名义进行非法经营: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委托提供删除网络负面信息的服务,违反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定。

第八类: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并非法谋取利益,以及发布企业和企业家负面报道、评论后,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和开展商业合作等;以舆论监督名义主动向企业索要利益,宣称合作后不报道企业负面信息。

1.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并非法谋取利益:专门收集和整理企业的负面新闻、评论,形成所谓的“负面档案”,然后向企业勒索财物以换取删除或不公开这些信息。

2.发布负面报道后索要财物:在发布有关企业和企业家的负面报道或评论之后,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向企业索要钱财、要求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

3.以舆论监督名义主动索要利益:假借舆论监督之名,主动联系企业,宣称如果不支付费用或与其达成某种商业合作,将会报道企业的负面信息。

4.承诺不报道负面信息为条件进行交易:向企业提供一种“保护”服务,即如果企业愿意支付一定费用或与其开展商业合作,则承诺不会报道其负面信息。

第九类:利用自身网络影响力,开展行业品牌推广等活动,要挟企业投放广告、开展商业合作的。

1.利用网络影响力进行要挟:某些拥有大量粉丝或高影响力的网络红人、博主或自媒体,以发布正面报道或推荐产品为诱饵,要求企业投放广告或开展商业合作。

2.威胁发布负面信息:如果企业拒绝合作,这些网络红人或自媒体会威胁发布负面信息或抹黑企业的声誉,从而迫使企业就范。

3.夸大自身影响力:夸大自身的网络影响力和受众覆盖面,声称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曝光量和潜在客户,以此作为谈判筹码,向企业索要高额的广告费用或合作条件。

4.虚假宣传:在推广活动中使用虚假数据或不实言论,夸大产品的效果或品牌的影响力,误导消费者和企业。

第十类: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以及跨平台多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企业家。

1.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利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产品召回、法律诉讼、财务问题等)来吸引关注,发布不实或夸大的内容以获取流量。通过制造恐慌、煽动情绪等方式引导公众情绪,进而推销商品或服务。

2.跨平台多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企业家:在多个社交平台注册多个账号,集中时间发布大量针对特定企业或企业家的负面信息。使用机器人或脚本程序自动化操作,增加帖子的数量和传播速度,试图形成舆论压力。

第十一类: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抹黑攻击竞争对手。

1.编造虚假信息:利用自身的信息发布便利,如自媒体平台、社交媒体账号等,故意捏造关于竞争对手的虚假新闻、评论或报道。

2.传播误导性信息:发布经过篡改、断章取义或片面解读的信息,使公众对竞争对手产生误解。例如,夸大竞争对手的产品缺陷或财务问题,或者暗示其存在违法行为。

3.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攻击:使用自动化工具(如机器人、脚本)在多个平台上密集发布负面内容,增加这些信息的曝光率和传播速度。通过黑客攻击获取竞争对手的内部信息,并将其公开或用于抹黑。

4.利用流量和影响力优势:利用高流量网站、知名博主或网红的影响力,将虚假信息迅速扩散,形成舆论压力,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

第十二类:在网络中通过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地域黑”行为,对地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的。

1.煽动人群歧视:在网络上发布针对特定人群(如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的负面言论,制造对立情绪,引发社会矛盾。

2.地域歧视:针对特定地区或城市的居民进行侮辱性评论或恶意攻击,散布不实信息,贬低该地区的形象和声誉。例如,编造关于某个地方的虚假新闻或谣言,声称该地存在严重的社会问题或经济困境。

3.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使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广泛传播带有歧视性质的内容,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公众认知。

4.对地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地区居民的名誉和尊严,还可能导致外界对该地区的误解,进而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旅游业发展和商品销售等,给地方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第十三类:在网络中冒充知名企业、投资机构,通过虚假官网、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诱导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参与虚假融资、投资,实施诈骗。

1.冒充知名企业或投资机构:创建虚假官网、社交媒体账号,使用与知名企业或投资机构相似的名称、标志和设计风格,误导用户认为其为真实企业。

2.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在虚假网站或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吸引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与。这些项目通常承诺高额回报,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3.诱导资金转移:通过各种手段(如电子邮件、私信、电话等)联系潜在受害者,要求他们提供个人或企业的详细信息,并引导他们将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进行“投资”。

4.利用社交工程技巧:使用心理战术和社会工程学技巧,如制造紧迫感、展示虚假的成功案例或伪造官方文件,以增强可信度并促使受害者迅速行动。

5.后续欺诈行为:一旦受害者转账后,诈骗者会消失不见,或者继续编造理由要求更多资金,进一步榨取受害者的钱财。

第十四类:在网络中利用网络舆论影响力,恶意炒作企业利好或负面信息,制造市场不实预期或恐慌,操纵相关上市公司股份,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1.恶意炒作企业利好信息:利用网络舆论影响力,发布未经证实的企业利好消息(如新产品即将上市、重大合同签订等),制造市场不实预期,诱导投资者买入相关公司的股票。

2.恶意炒作企业负面信息:散布虚假或夸大的负面信息(如财务问题、法律诉讼、产品召回等),引发市场恐慌,导致股价下跌,从而在低价位买入股票获利。

3.操纵市场情绪: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财经论坛、自媒体账号等渠道,密集发布特定企业的相关信息,利用心理战术和社会工程学技巧,引导公众情绪,影响市场预期。

4.协同操作:多个账户或多个平台协同行动,短时间内大量发布相同或相似的信息,形成舆论压力,推动市场反应。例如,利用机器人程序自动发布评论和帖子,增加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覆盖面。

5.利益输送:恶意炒作的背后往往涉及利益输送,即通过操纵市场获取非法收益。这些收益可能包括直接的股票交易利润,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利益(如咨询服务费)。

第十五类:在网络中恶意歪曲解读国家和地方涉企政策,或对企业自身的公开信息进行恶意歪曲解读的。

1.恶意歪曲解读国家和地方涉企政策:在网络上发布对国家或地方出台的涉企政策进行不准确、片面或故意误导性的解读,导致公众误解政策的真实意图和内容。例如,将鼓励创新的政策解读为政府对企业进行过度干预,或将减税降费措施解读为企业负担加重。

2.对企业自身的公开信息进行恶意歪曲解读:对企业发布的财报、公告或其他公开信息进行断章取义或夸大其词的解读,制造负面舆论,损害企业的声誉。例如,将企业正常的财务调整解读为经营危机,或将企业正常的战略调整解读为管理混乱。

3.利用社交媒体传播虚假解读: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广泛传播带有误导性质的内容,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公众认知。

4.煽动情绪,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故意引导公众情绪,通过恶意解读引发不满和质疑,甚至煽动群众对政府或企业的敌视情绪,造成社会不稳定。

来源|网信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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