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4-02-07 16:32:29 来源: 延平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

《延平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平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支持我区影视产业做大做强和影视作品创新提升,增强我区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区建设,特制定本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建设和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工业遗存、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对以影视拍摄、后期制作为主要业态的综合性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建设,可以通过“一企一策”方式在土地、人才、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支持国有企业参股投资。

(二)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我区。凡在我区2023年6月30日(含)之后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影视企业,并取得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租赁主营业务办公场所达100平方米(含)以上,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企业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具体是: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1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对区级地方贡献的80%。

鼓励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区设立工作室,参照我区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影视企业标准享受实体办公租金减半补助,按对区级地方贡献全额给予一定奖励。

(三)鼓励发展影视产业配套设施。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影视企业在辖区租赁场地达800平方米(含)以上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设备租赁等服务,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企业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具体是: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5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对区级地方贡献的80%。

摄影棚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延平区拥有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摄影棚的,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且每年至少有1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按企业对区级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具体是:给予该企业每月5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对区级地方贡献的80%。

(四)奖励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并由区内独立法人机构的影视文化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取得公映许可证,在全国公映或海外发行放映并获得经批准的国内外常设性影视奖项的,分等次给予我区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100万元;在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和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的,每部奖励我区出品企业500万元。本条措施中,同一企业,同一作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五)鼓励影视剧组来延取景拍摄。剧组在延平区举行开机仪式,由剧组邀请省级以上媒体出席,剧组联动宣传延平文旅,且所拍摄的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奖励2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奖励10万元;在省级以下电视台及网络平台播出的,奖励5万元。

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或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播出的电视剧,以我区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不少于10分钟,每分钟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延平”地名或显著出现延平城市建筑、景点等画面、正面宣传延平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六)扶持优秀动漫、微电影、纪录片、网络作品。以延平地方文化为背景创作,对宣传提升延平城市形象、发展延平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优秀动漫、微电影、纪录片、网络作品,按每分钟1千元对区内外影视企业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由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作品;或区外影视企业与我区以联合出品方、共同完成拍摄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方式给予第一出品企业或与我区联合出品的区外影视企业奖励:

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票房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依据,下同)。在电影频道(CCTV-6)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黄金时段(19:30—22:30)播出的奖励50万元,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

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以上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奖励减半。网络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优酷土豆网、爱奇艺视频、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视频、1905电影网、西瓜视频、芒果TV、皮皮虾、抖音、哔哩哔哩、快手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我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我区出品企业奖励;我区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排名为前五位的,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我区出品企业相应奖励。

(八)对重点影视企业及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原则。对重点影视企业以及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高层次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奖励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九)上述一至八条奖励措施,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十)本措施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十一)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文体旅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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