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谈婚姻——以《朱子家礼·昏礼》为中心

2023-06-13 17:20:59 来源: 大武夷新闻网 作者:冯 兵

中国古代十分重视婚礼,认为“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礼记·郊特牲》),将婚礼视为人类世代相续繁衍行为的开端。而婚姻则是人类繁衍行为的文明形态,古人对婚礼的重视,实则源于对婚姻的重视。因此,古圣先贤们关于婚礼仪式的种种安排或设计也就较为集中地体现了他们对婚姻的看法与态度。朱熹既为南宋的旷世大儒,两宋理学的集大成者,对于婚姻家庭自然有着深刻的体察,随之形成的婚姻观念同样在他有关婚礼的仪制设计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其主要文本便是《朱子家礼》中的“昏礼”卷。《朱子家礼》虽为朱熹青年时期所作,后被人窃去直至他去世时方才重现,但其中所呈现出的婚姻观念仍能代表他一生的基本认识,同时也代表了传统儒家士大夫的一般看法。

壹 注重婚礼仪式,推尊宗法伦理

《朱子家礼》是一部以坚持和推广儒家宗法伦理精神为旨归的士庶共用之常礼,分为通礼、冠礼、昏(婚)礼、丧礼、祭礼五个部分。朱熹在其中将《仪礼》《礼记》和司马光的《温公书仪》等与时俗结合起来。“略浮文、务本实”,作了系统整理与变通,以“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譬如,婚礼在先秦时期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式,朱熹在不损礼义的前提下,于《朱子家礼·昏礼》中将其变通简化为纳采、纳币(纳征)、亲迎三种。而综观朱熹的相关仪制设计,我们不难看出,其不仅合乎传统礼仪,也易于为当时社会广泛接受,并显得十分神圣和庄严,极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仪式感,从而可以强化人们尤其是新婚夫妇对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之宗法意义的认可与重视。

事实上,《昏礼》一卷对传统宗法伦理观念的传承与宣扬可谓无处不在。如“亲迎”礼中,婿在出发前其父要“醮其子,遂命之迎”,同时女家也“醮其女而命之(勿违公婆之命、闺门之礼)”。但是,若其父不是宗子,就只能由“宗子告于祠堂,而其父醮于私室如仪”,体现了宗子为大的宗法观念。又如新妇在成婚次日拜见舅姑(即公婆)之后,新婿才会去拜见岳母及其众亲,这一安排显然也是出于男尊女卑的宗法思维。而女婿往女方家亲迎,待新妇出中门后,“婿遂出,女从之”。然后,女婿乘马在前引领新妇的婚车前往夫家。这一过程按照《礼记·郊特牲》的说法,是“男子亲迎,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义一也。……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朱熹虽然在《家礼》中没有对“婿乘马先妇车”明确做出上述解释,但其在“亲迎”礼中的这一安排自然也是要体现出男主女从的宗法观念。如此种种,传统宗法意识就在朱熹有关婚礼设计的各类仪式细节中淋漓尽致地彰显了出来,并藉由婚礼对人们仪式感的培养而代代相承。

贰 议婚首重德行,反对贪慕富贵

在《朱子家礼》中,朱熹还曾借司马光的话反复告诫人们:在议婚时应看重男女双方的德才,而非双方的家世背景与财富状况。

朱熹先是在“议昏”一节大段引征司马光的话表达已意:“凡议昏姻,当先察其婿与妇之性行,及家法何如,勿苟慕其富贵。婿苟贤矣,今虽贫贱,安知异时不富贵乎?苟为不肖,今虽富盛,安知异时不贫贱乎?妇者,家之所由盛衰也,苟慕其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骄妬之性,异日为患,庸有极乎?借使因妇财以致富,依妇势以取贵,苟有丈夫之志气者,能无愧乎?”随后他又在“亲迎”礼中,对当时过度重视嫁妆或聘礼资财多寡的不良社会风气,借用司马光的话做出了严厉批评。司马光指斥这一不良风气为“世俗之贪鄙者”所为,对那些女方家庭置办嫁妆时专门立契约,写明“某物若干某物若干”的行为,也直斥为“以求售其女者”。他还指出,社会上更有一种恶劣情形是,待女儿嫁出之后嫁妆没有落实而“欺绐负约”。司马光分析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婆必然会残忍虐待儿媳以泄愤,随之便又会有一些人为了让自己的女儿免受夫家欺辱而厚置嫁妆,殊不知此举乃是将自己的女儿质押给了对方,会面临较大风险。因为财货有穷而欲望无尽,倘若夫家欲壑难填,亲家之间最终往往会由此而反目成仇。最后司马光告诫道:“然则议昏姻有及于财者,皆勿与为昏姻可也。”强调婚姻绝不可仅仅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

所以,朱熹基于同司马光议婚不重财的一致认识,在制定“昏礼”之“纳币”礼时,就规定:“币用色缯,贫富随宜,少不过两,多不踰十,今人更用钗钏、羊酒果实之属,亦可。”色缯是指染色的绸帛。显然,此处所纳之币基本只具有象征意义。

叁 追求婚姻的和谐稳定,同情并尊重女性

按《朱子家礼》的“亲迎”礼规定,女婿乘马在前引领新妇的婚车到家之后,须亲自“导妇以入”。朱熹描摹其仪式细节为:“婿至家,立于厅事,俟妇下车,揖之,导以入。”可见,在婚礼中朱熹虽然强调男主女从这一“夫妇大义”,但还是要求男子对妻子保持应有的尊重。而在随后的合卺礼上,新婚夫妇“共牢而食”时行“交拜”之礼。朱熹规定“婿揖,妇就席。妇拜,婿答拜”,则更是通过细致的礼仪安排,让新人于其中认真体察婚姻中相敬如宾、举案齐眉的夫妇之义。当然,此仪式设计在礼经里基本都有,如《礼记·昏义》载:“(婿)先俟于门外,妇至,婿揖妇以入”等等。但朱熹以传统礼经为纲,因时制宜而修《家礼》,其间对礼经做了大量的损益变通。在这种情况下,朱熹能保留此仪制,自然与他对婚姻和谐稳定的价值诉求及对女性的尊重与同情是分不开的。这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中实属难能可贵。

朱熹对女性的同情与尊重,在他自己的家庭生活中也有较充分的体现。据《朱子行状》记载,朱熹在“闺庭之间,内外斩斩。恩义之笃,怡怡如也。”朱熹47岁时,结发妻子刘清四去世,之后他一直没有再娶,并发誓“生不同时,死同穴”。朱熹临终前还在强忍病痛撰写《墓祭文》痛悼亡妻,曰:“岁序流易,雨露既濡,念尔音容,永隔泉壤。一觞之酹,病不能亲,谅尔有知,尚识予意。”其哀切缅怀之情令人唏嘘,对妻子的尊重和深情由此可见一斑。刘氏为朱熹育有三男五女,其中次女和幼女早逝。由于中年丧妻,朱熹在子女面前可谓又当爹又当妈,但在日常生活中,他对三子三女均爱护有加。比如,他曾给既是女婿又是门人的黄榦写信,一方面是自谦其女“早年失母,阙于礼教”,希望黄榦耐心教导:“早晚详细与说,使不至旷败乃善。”同时,也为嫁奁微薄而表示歉意:“贫家资遣,不能丰备,深用愧恨。”期盼黄家“太夫人慈念,必能阔略”(《文集续集》卷一)。朱熹本身虽然也很反感“议昏姻有及于财”,但并非否认随俗适当置办嫁妆的必要,只是强调不得以财富作为议婚的先决条件。所以,他因嫁妆“不能丰备”的致歉自然是真诚的,当然也有自谦的成分。而他在信中言辞恳切,对女儿的怜爱与重视溢于言表,其慈父形象跃然纸上。

朱熹不仅对自己的妻女恩义笃厚,对其他“贫而无告”的女性也能予以同情。如他在寡妇改嫁问题上的折中处理就是如此。他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则为之制礼以处其子,而母不得与其祭焉,其贬之亦明矣。”(《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二)虽然朱熹也坚持认为:“妇人从一而终,以顺为正。”(《朱子语类》卷七十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二)但这更多是对妇女在婚姻进程中忠贞品行的要求,当面对夫死之后一些“不得已”(如的确连基本生存都难以保障)的情况时,朱熹认为也是可以改嫁的,只是改嫁后妇人就被剥夺了祭祀前夫的资格。可见,尽管程颐提出的女性“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二程遗书》卷二十二)的绝对贞节观念也曾得到朱熹的认同,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朱熹仍然给予了一定的宽缓变通,其对女性的态度并不失温情和尊重。

肆 禁止轻许婚约,确保婚姻的严肃性

朱熹在《家礼》中解说“议昏”程序时,也引用了司马光针对民间社会指腹为婚及“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的风气所做出的批评。司马氏分析指出,倘若在子女年幼甚至还在腹中便轻许婚约,由于离结婚的时日过于久远,其间往往会发生很多变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由此“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至讼者多多”。面对这种情况,司马光说:“是以先祖太尉尝曰:吾家男女,必俟既长,然后议昏。既通书,不数月必成昏。故终身无此悔,乃子孙所当法也。”朱熹在此大段引用司马光的话,显然正是他自己想要表达的观点,而他的几个子女也都是到适婚年龄才议婚并“不数月必成昏”的。

同时,朱熹对弟子的婚姻也是如此要求。朱熹有个弟子吕焕,字德远,与他的两个哥哥吕炎、吕焘同在朱熹门下求学。某日,吕家来信告知吕焕婚期,但在婚期临近时,他的哥哥却来对朱熹说他们已和弟弟商量好,打算再学习一个月后弟弟才回去完婚。朱熹当时就说:“公将娶了。如何又恁地说?此大事,不可恁地。宅中想都安排了,须在等待。不可如此。”(《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

可见朱熹和司马光都非常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要求确保婚约的顺利履行,以切实保障婚姻的质量。他们对指腹为婚和童幼订婚的批评正源于此。

伍 结语

从《朱子家礼·昏礼》中的文本内容来看,朱熹对婚姻问题的讨论曾大段大段地引述司马光的话,这一方面说明朱熹婚姻观的形成除了深受《仪礼》《礼记》等传统经典文献的影响之外,受司马光的影响也很大;另一方面或许也能说明,《朱子家礼》撰成于朱熹青年时期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正是彼时其学问与思想尚未足够成熟,才会有在不大的篇幅里反复多次地大段引述他人言论的做法出现。

综上可知,培养神圣的仪式感、慎重对待婚约、尊重女性、择偶时注重品行而非家世财富等,是朱熹婚姻观念的基本主张。除去其中传统宗法伦理的一些落后因素,这些主张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仍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人们养成端正严肃的婚姻观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冯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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