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促善治 护航高质量发展
“新修改的立法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我作为领衔提出该议案的市人大代表,对议案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日前,南平市人大代表洪荣华表示。
洪荣华提及的立法条例,即《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此前,《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30日由南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在建设新时代富美新南平的征程中,法治是保障,立法是基础。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洪荣华等10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议案》。该议案提出,为严格执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需要健全完善南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此,建议尽快修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的部分条款。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议案的办理工作,将修改《立法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接到议案办理任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加强与议案领衔代表的沟通交流,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积极推进立法进程。
“修改《立法条例》,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要求,在主要制度安排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注重与我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的衔接。”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予以补充完善,旗帜鲜明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地方立法权限,将南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限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拓展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优化地方立法程序,明确法规起草单位,健全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法规案机制,修改完善法规案暂不付表决和终止审议程序;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总结立法实践经验,增加区域协同立法和“小切口”立法相关规定,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在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立法为民宗旨,着力提升立法质量,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南平实践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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