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商住综合楼,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鼓励个人和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逐步”。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八项中的“餐厨垃圾”。
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七、将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拆分成四项,作为该条的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拆分成两项,作为该条的第九项、第十项,修改为: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三十七条第七项拆分成两项,作为该条的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修改为: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