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生|建瓯龙村乡依法拆除违规搭建,严守耕地红线

2025-03-20 21:25:00 来源: 诗画龙村 作者:吴沁怡

为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设问题,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3月20日,龙村乡政府联合建瓯西河片区综合执法大队、乡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对吴地村吴地洋自然村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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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现场,多部门联合执法队伍分工明确,紧密协作,拉起警戒线,隔离无关人员,现场拆除工作高效有序,1处违法建筑被顺利拆除,2处违法建筑在现场执法人员的劝导下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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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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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

下一步,龙村乡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继续以“零容忍、快查处、遏新增”为工作目标,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治一起,从严从快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推动耕地保护走深走实。

在此,龙村乡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活动,切勿心存侥幸。来源:诗画龙村 作者:吴沁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

[编辑:陈琳(一审)、陈雨薇(二审)、罗金勇(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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