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资讯|《福建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近日,由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金融监管局、厦门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的落地,标志着福建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入了更加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也意味着我省在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为一线劳动者构筑起更加坚实的安全底线。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必须覆盖企业全体从业人员。无论是正式员工、临时聘用人员,还是被派遣劳动者,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真正做到“同工同保”。
安责险最大的特色,在于它不仅仅是事后理赔,更强调事前预防。保险机构不再是单纯的理赔方,而是企业安全的“体检员”和“辅导员”。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及频次,协助被保险人降低安全风险,原则上保险起期后的半年内至少应为大中型被保险人开展1次事故预防工作。保险期限低于半年的,原则上在期限内至少应为被保险人开展1次事故预防工作。其他类型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项预算,鼓励逐年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占比,到2028年,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预算目标达到安责险实收保费的20%。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虚列、挪用或变相返还。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中介渠道的逐单佣金比例或支付直销渠道的逐单绩效比例均不得高于实际收取保费(不含增值税)的5%,同时支付中介佣金及直销绩效的合计比例也不得高于5%。
企业自主选择保险机构的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事故发生后,时间就是生命,资金就是保障。为此,《实施细则》建立了重大或典型事故的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重大或典型事故发生后,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赔偿数额,保险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先予支付;剩余部分保险金,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付清。这一条款,为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出险赔付”到“不出险少出险”,从“事后理赔”到“全程护航”,《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我省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的重要实践,也是一项惠企惠民、筑牢底线的务实之举。
来源:调查统计处、福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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