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实施,主要救助这四类人

2018-01-12 15:52 来源: 南平医疗保障微信  作者:

    2017年12月2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7〕532号),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南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中哪些内容值得关注?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此次政策调整,救助对象范围与2016年制定的《南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有何不同?

    将原“特困供养人员”表述为现在的“城乡特困人员”。同时,根据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不同,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第一类:城乡特困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哪些人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哪些人属于革命“五老”?哪些人属于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又该如何认定呢?

    城乡特困人员主要指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革命“五老”人员即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重病是指哪些疾病?

    “重病”指以下22类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妇女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列、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

    五、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

    4、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5、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6、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六、被确定为救助对象后,可以获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可享受的医疗救助是:

    1.政府全额资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特殊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内,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

    3.住院救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三类救助对象可享受的医疗救助是:

    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

    第一至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以下情形,还可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即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七、救助对象如何获得医疗救助?哪些医院属于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已全面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因此,第一、二类对象的特殊门诊、住院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属医后救助,由患者事后到所在地医保中心管理部申请。

    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作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

    八、救助对象如何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

    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二)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程序为: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应如实填写《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所在地医保中心管理部直接予以审核并发放救助金。

    2.一次性定额救助申请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其他申请对象(含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等及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所在地医保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并签署《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医保中心管理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表》转到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医保中心管理部;同时将申请对象名单及其《授权书》转到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核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在2个月内将核对结果交回医保中心管理部。医保中心管理部收到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表》和民政部门核对结果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后发放救助金。

(责任编辑:姚心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