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发现疑似、新发职业病例,应如何处理?

2018-03-27 17:01 来源: 大武夷新闻网  作者:通讯员 吴坚敏

    职业病在当下并不少见,相信许多在岗的员工心里都有疑惑,当职工诊断为疑似职业病进行治疗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赵某入职某煤矿从事井下爆破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1月,某煤矿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考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进行了公示,赵某亦学习了该规章制度。

    《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旷工15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赵某入职时及入职后,某煤矿从未组织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016年6月,赵某感觉肺部疼痛,告知领班队长后,入住某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矽肺病,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

    2016年9月,某煤矿以赵某旷工时间长达三个月,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的决定。

    2016年10月,赵某被诊断为矽肺病三期。

    2016年11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某煤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结果:

    裁决某煤矿违法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

    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某煤矿没有履行组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且在职工被诊断为疑似矽肺病及治疗期间,认定其为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某煤矿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违法。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法条多项条款规定了在发现“疑似和新发职业病病例”时,用人单位、行政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各方的应承担责任及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法条之间脉络略显凌乱不够清晰明了,这也是目前多数行政监管人员面对“疑似和新发职业病病例”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处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现将发现“疑似和新发职业病病例”时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梳理出来并粗绘一个流程示意图,以帮助各方更好的明晰自己的职责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一、疑似职业病病例

    医疗卫生机构:

    1.报告监管部门(监管、卫生行政)——依据第50条;(不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据第74条予以处罚)

    2.告知劳动者本人——依据第55条;

    3.通知用人单位——依据第55条;

    用人单位:

    1.报告监管部门(监管、卫生行政)——依据《职法》第50条规定;(不报告,监管部门依据第74条予以处罚)

    2.提供劳动者职业史、接触史、检测结果等资料给员工用于申请职业病诊断——依据《职法》第47条规定。(拒不提供资料的,监管部门依据第72条第10项予以处罚)

    3.及时安排员工诊断(给假;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由员工个人提请)——依据第55条。(未按规定安排诊断的,监管部门依据第72条第6项予以处罚)

    4.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依据第53条第3项。(未按规定承担诊断、鉴定费用的,监管部门依据第72条第11项予以处罚)

    5.承担职业病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依据第55条第3项。(未按规定承担第72条第11项予以处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

    6.调离原岗位——依据第35条第2项

    劳动者个人:

    1.向用人单位索取职业史、接触史、检测结果等资料用于申请职业病诊断——依据第47条

    2.向诊断鉴定机构提请诊断;

    3.对诊断结果异议的,向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是诊断机构所在地方)申请鉴定(对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再鉴定)——依据第52条

    卫生行政部门:

    接受劳动者鉴定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依据第52条

    监管部门:

    1.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用人单位,监管部门依据第74条予以处罚。

    2.监督检查和督促企业提供劳动者诊断所需资料;(拒不提供资料的,监管部门依据第72条第10项予以处罚)

    3.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安排诊断(未按规定安排诊断的,监管部门依据第72条第6项予以处罚)

    4.协助诊断鉴定机构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收到申请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第47条)

    二、确诊为新发职业病例的

    医疗卫生机构:

    1.报告监管部门(监管、卫生行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第50条;(不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据第74条予以处罚)

    2.通知病患者本人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1.报告监管部门(监管、卫生行政)——依据《职法》第50条规定;(不报告,监管部门依据第74条予以处罚)

    2.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依据第56条第2项(未安排治疗的,监管部门依据第72条第6项予以处罚)

    3.妥善安置、调离原岗;——依据第35条、第56条第3项

    4.赔偿;——依据第58条;(对伤残鉴定等级为5-10级的,赔偿后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5.承担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未依法参保)——依据第59条;(未承担费用,按第72条第11项处罚)(对伤残鉴定等级为1-4级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职业病患者:

    1.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第45条;

    2.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工伤保险的规定享有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费用——依据第57条;

    3.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依据第58条;(未赔偿的,走法律诉讼)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索要医疗和生活保障——依据第59条;(用人单位未承担,按第72条第11项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

    对职业病人的申请做出1-10级的伤残等级鉴定,按鉴定级别给以保险费用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

    监管部门:

    1.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用人单位,监管部门依据第74条予以处罚。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治疗 ——依据第56条第2项(未安排治疗,依据第72条第6项处罚)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未参保情况下)——依据第59条;(未承担费用,按第72条第11项处罚)

    4.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单位处罚、关闭——依据第77条

    (通讯员 吴坚敏)

    链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和新发职业病例处理流程图

(责任编辑: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