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

2018-04-02 11:03 来源: 大武夷新闻网  作者:

    近日,我市出台《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8〕41号),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是在原《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统一了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政策,并实行市级统筹,健全了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减轻了大病患者个人负担,增强了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1%缴纳的救助基金;社会各界捐款;救助基金历年结余。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救助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救助基金按月征缴,由税务部门代征。

    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补助”的办法,补助金额为分段补助金额之和。具体补偿比例如下:个人自付1000-6000元部分,补助75%;个人自付6000-11000元的部分,补助85%;个人自付1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个人自费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2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明确规定不予支付或由其他责任方支付的费用,不列入本补助范围。

(责任编辑:姚心妮)